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政府委托储存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