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