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