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超出其管辖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