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向110报警台报告,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110报警台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转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预付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