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组织搬迁或者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