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应当保存。对检查中发现的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