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可以自主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