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