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