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供水企业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