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