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