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三章 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在费用列支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参保人员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依法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多缴、错缴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