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三章 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时,承继单位应当履行原用人单位的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