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额征收社会医疗保险费,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