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二章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已修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移转。在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离开本市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帐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