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