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一)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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