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