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航道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