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在指定时间内进出港、装卸作业和运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