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船舶航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浮动设施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方可从事有关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