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阿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