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不缴纳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