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直接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取用水(含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在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应当经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