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直接从饮用水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