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