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按本条例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公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暂住证、暂住人口准住证、暂住人口准住标志牌、登记簿,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