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三)公布选举日期; (四)审查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 (九)办理换届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