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