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收购、销售无矿产品专用发票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