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审查、汇总和上报。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编制、汇总和通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