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