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 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培养实行定向招生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重视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采取措施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骨干和中青年教师。 第十九条 教师培养与培训所需经费,按教师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保证。 每年应从城乡教育费附加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用于教师培训。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办学者负责。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侵占、挪用教师培训经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