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举办的学校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层次、类型及其所承担的任务予以确定。 其他学校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省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