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利经费,侵占抢险、救灾、防汛物资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