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利经费,侵占抢险、救灾、防汛物资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