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小型水利是指小(一)型及其以下水库、沟渠、涵闸、泵站、机电井、河道堤防及塘坝、水池(窖)等水利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