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主体及职责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二)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三)组织、协调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工作;(四)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