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