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爆破作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