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电力建设企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需要占用耕地、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