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可以选择一些部门或者地区进行检查,也可以采取上下结合方式联合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在检查中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