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执法检查可以选择一些部门或者地区进行检查,也可以采取上下结合方式联合进行检查。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在检查中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