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或者公安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