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油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油区主管部门)。

油区所在地县(市、区)油区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油区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油区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油区主管部门的指导。

油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油区管理工作。

土地、环保、公安、矿产、水利、工商、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油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