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油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油区主管部门)。油区所在地县(市、区)油区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油区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油区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油区主管部门的指导。油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油区管理工作。土地、环保、公安、矿产、水利、工商、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油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