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二)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

(三)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