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二)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三)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