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接受重点教育。

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