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