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后代为颁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