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