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