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未持《流筏作业证》、《水文作业证》在界江上作业的;

(二)在界江上航行的船只未按规定标明标志、编号和无《安全合格证》、《作业许可证》,船员无《船员证》的;

(三)在界江上私自搭乘邻国车、船和进行滋事等活动的;

(四)资助、容留、包庇和安置邻国越界人员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境桥梁、拦江大坝及其水域上下游各100米内从事禁止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